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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申请公积金贷款标准(苏州申请公积金贷款标准是什么)

分类:产品展示 发布时间:2025-01-12

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购房需求日益旺盛。公积金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住房金融工具,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便捷的购房途径。本文将针对苏州公积金贷款标准进行解读,帮助市民了解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助力市民实现安居乐业。

一、苏州公积金贷款概述

1. 公积金贷款定义

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2. 公积金贷款特点

(1)低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减轻了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2)贷款额度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通常较高,能够满足市民购房需求。

(3)还款方式灵活:借款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

二、苏州公积金贷款标准

苏州申请公积金贷款标准(苏州申请公积金贷款标准是什么)

1. 贷款对象

(1)具有苏州市户籍或持有苏州市居住证的非苏州市户籍人员。

(2)在苏州市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 贷款条件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借款人及其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无住房贷款记录。

(3)借款人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3. 贷款额度

(1)首套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二套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万元。

4. 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5岁。

三、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

1. 缴纳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需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缴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2. 贷款申请:借款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授权的贷款银行办理贷款申请。

3. 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4. 贷款发放: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苏州公积金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住房金融工具,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便捷的购房途径。了解公积金贷款标准,有助于市民更好地利用公积金贷款政策,实现安居乐业。在此,提醒市民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务必关注相关政策变化,确保自身权益。

你问我答:苏州公积金贷款放贷所需时间一般为多少天

你问我答:苏州公积金贷款放贷所需时间一苏州申请公积金贷款标准般为多少天?

你问我答:苏州公积金贷款放贷所需时间一苏州申请公积金贷款标准般为多少天?

内容:

开发商办理完备案后购房户是否即可前往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请问从申请到放贷至开发商提供的资金账户上一般需要几天?(本人是首套房贷款),还有公积金贷款的担保费是怎么回事??按什么标准收取?若提前还贷是否会退还??谢谢!!

受理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

回复人: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复日期:2011-10-10 15:19:28

回复:

您好!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放贷周期,一般在2-3个工作日左右,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的组合贷款的放贷周期,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2、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之一“能够落实贷款担保”。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三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可选择其一:

⑴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⑵有价证券(借款人或第三方名下的国债、国库券〈国家规定不可质押的除外〉),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的质押担保;

⑶借款人名下或他人名下等额住房公积金余额质押担苏州申请公积金贷款标准保。

以有价证券和定期储蓄存单担保,按银行规定的额度质押。

如果您选择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话,需支付担保费用。

3、担保费用是由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收取的,正常收费标准如下:贷款总金额*贷款年限*0.75‰。注:为减轻职工压力,我中心将补贴职工部分担保费用。补贴担保费用为公积金贷款金额*1.5‰。4、如果职工提前还清全部住房贷款的话,担保公司将退还部分担保费用。

5、有关担保费用的具体政策,请您咨询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联系电话:65157398。

苏州公积金贷款年限规定

一、苏州公积金贷款年限规定

公积金贷款年限及额度规定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及年限规定如下:

1、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连续缴存满12个月的公积金,且申请公积金贷态正常(欠缴1个月以高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总房价七成,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契税单价的六成;

2、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当月缴休年龄的总月数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2;

3、法定退休年龄:女55岁;男60岁。贷款年限最长25年;

4、此公式适用购买一手楼用户参照直接计算,若是二手楼,由于要考虑到房屋的评估价、交易价、契税价,需公积金中心审核资料后才能答复具体贷款金额;

5、目前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贷款年限怎么计算?

1、贷款期限一般最短年限为1年,最长为25年。具体到个人要结合借款人年龄和抵押物剩余年限。

2、根据年龄计算出贷款年限为:70-申请人年龄或申请人夫妇双方中年龄长者的年龄。

3、根据抵押物剩余年限确定的贷款年限为:建筑物耐用年限(砖混的为50年、钢混的为60年)-建筑物已使用年限-3。以这两个年限中较短的年限确定为可以贷款的最长年限。

4、如果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年限为70岁下降为65岁,并根据上款年限。

5、比如:您因购买二手房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您的年龄为40岁,爱人的年限为27年,则按年龄计算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计算的最高贷款年高可贷款年限为24年。

二、公积金贷款年限规定

若通过招行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由于各城市的相关政策有所不同,具体您所在当地是否有开展公积金贷款业务以及相关业务规定(如:申请条件、审核标准、房产要求、额度、期限等),请您直接与当地网点的个贷部门联系确认。

三、公积金贷款年限

公积金贷款年限为最高30年,以夫妻双方年龄大的为准,年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能超过70年,且与楼龄也有关系,砖混结构的楼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能超过47年,钢混结构的楼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能超过57年。

积金贷款额度按级别规定,A级最高能贷80万,AA级最高能贷92万,AAA级最高能贷104万。

具体贷款额度为:

一是不得超出个人还款能力即:借款人月缴存额/借款人公积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50%×12(月)×借款期限;

二是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7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

三是借款人(含配偶)要具备偿还贷款本息后月均收入不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能力。

公积金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年限为30年。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职工可贷到65岁,女职工可以贷到60岁。

【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苏州公积金贷款规定有什么标准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

2014年12月25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房金〔2014〕138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8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的通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协议。

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下列两种情形的住房共同买受人,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所在地在苏州市的上海铁路局上海地区职工。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

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第八条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第九条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记录,应视作在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记录。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提供以下两种计算方法,由借款申请人选择:

(一)按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可贷额度可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元。

(二)按还款能力计算。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之和×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5万元。

2.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二)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三)选择按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可贷额度的,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第八条、第十一条中所述住房总价包括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并计入住房总价的阁楼价款、精装修金额。

第十二条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住房所需价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申请人发放。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

(一)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借款申请人可以选择下列担保方式:

(一)有价证券(借款申请人或第三方名下国债、国库券〈国家规定不可质押的除外〉)或在受托银行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的有价凭证的质押担保;

(二)借款申请人或第三方个人账户等额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质押担保;

(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提供的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十六条借款申请人选择有价证券或有价凭证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有价证券或有价凭证交付受托银行。

第十七条借款申请人选择等额住房公积金余额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由分支机构办理相应个人账户的冻结手续。

第十八条借款申请人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与担保机构签订书面保证担保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房源管理

第十九条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并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当在所购住房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办理楼盘备案手续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楼盘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以上资质等级证书;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

(三)设计、施工、销售已取得有权部门的许可;

(四)施工进度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楼盘所在地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楼盘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及复印件;

(四)楼盘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筹资情况说明;

(五)楼盘项目总平面图;

(六)现房销售的楼盘在申请备案时,须提供《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申请备案楼盘进行调查审核:

(一)准予备案的,将相关资料转交至当地担保机构,会同担保机构对申请备案楼盘进行现场踏勘,及时完成备案手续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不予备案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将申请资料退回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备案楼盘的跟踪管理,及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后续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或终止备案:

(一)出现管理混乱、违法经营、资金短缺的;

(二)出具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

(三)对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购房价格的优惠与商业银行贷款不一致的;

(四)备案通过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

(五)存在金融欺诈或卷入重大经济纠纷的;

(六)楼盘项目已出现烂尾苏州申请公积金贷款标准或存在明显烂尾迹象的;

(七)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章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借款申请人应在下列规定期限内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新建住房的,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购房款之日起到合同载明的付清全部购房款日期之前。对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分支机构批准可从截止日起顺延三个月。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

1.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从签订存量房买卖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之日起到房产登记机构颁发新房屋权属证书日期之前;

2.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自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以契税完税凭证的日期为准)起三个月内。

(三)建造、翻建住房:

1.未竣工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载明的有效期限为准;

2.已竣工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的一个月内。

第二十五条借款申请人应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分支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为不同分支机构的,可选择其中一方的缴存所在地分支机构申请;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应在所购住房所在地分支机构申请。

第二十六条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卡、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单身声明。根据所购住房类型,另需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新建住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付购房款或售房款);

3.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采用资金托管方式:

1.《存量房买卖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2.《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的住房不需提供);

3.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购买存量成套住房未采苏州申请公积金贷款标准用资金托管方式:

1.《存量房买卖合同(协议)》;

2.预付购房款证明;

3.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建造、翻建住房:

1.未竣工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

2.已竣工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3.以另有住房(包括第三方)抵押的,还需提供该抵押住房经评估后由担保机构出具的《房产价格认定书》。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出具贷款申请审批表;不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借款申请人在选择并办理担保手续后,持分支机构出具的贷款申请审批表,到指定的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第七章贷款发放和偿还

第二十九条公积金贷款应当采用通知放款方式,由分支机构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发放。

第三十条受托银行收到分支机构的放款通知后,应按下列要求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的资金账户:

(一)购买新建住房的,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且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划入指定银行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三)购买存量成套住房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划入分支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账户或指定账户。

(四)建造、翻建住房:

1.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划入担保机构的账户;

2.选择其他担保方式的,划入建造、翻建住房承担方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贷款实行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内,借款人可变更一次还款方式。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选择与公积金贷款不同的还款方式,即从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中任选一种。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提前还款。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时,可选择缩短贷款期限或减少月还款额。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每年可申请调整一次月还款额度。申请调整月还款额度时,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账户应无逾期。调整月还款额度后,借款人应按新的月还款额度按期正常还款。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能正常还款而造成贷款逾期的,应对逾期金额计算罚息。

第三十五条对于借款人连续逾期两个月(含)以上的贷款,应逐户建立催收台账,进行重点催还。分支机构应限制该笔逾期贷款的借款人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对于借款人连续逾期六个月(含)以上的贷款:

(一)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担保公司应按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将借款人尚未归还的全部贷款本息向受托银行代为清偿;

(二)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市及所辖各市、区政府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苏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中有关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规定,可根据相关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由公积金中心报经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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